在生活中,一方在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,但不辦理過戶手續,而是在婚後辦理過戶手續是很常見的。所以很多人想知道婚後轉讓的房子是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?婚前財產轉移的性質如何認定?請閱讀以下律師365系列的詳細資訊。
1、婚前財產的範圍是什麼?
一方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,包括動產和不動產。一方的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:
(1)個人所有的財產,如薪水、獎金、生產經營收入、知識產權收入、財產、資本收入以及繼承或贈與的其他合法收入。
(2)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權,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。
(3)婚前財產權益,包括個人財產的婚前權益。
(4)婚前,一方以貨幣和權益的形式存在,婚後,另一方以財產的形式存在。
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婚姻登記之日。結婚登記前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屬於一方。婚姻登記日後,一方單獨或者雙方共有的財產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特別約定外,視為夫妻婚後共同財產。(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簡化財產關係,便於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。)
2、如何認定婚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和婚後轉讓?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二)第二十二條規定:“在雙方結婚之前,如果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,則該出資應被視為對其子女的個人禮物,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禮物是給雙方的。雙方結婚後,如果父母為雙方購買房屋出資,則該出資應被視為對夫妻雙方的禮物,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禮物是給一方的。“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第十條規定:“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约,以個人財產支付首期款,並在銀行貸款,並在婚後用共同財產償還貸款。如果該房地產以首付款支付人的名義登記,則該房地產應在離婚時由雙方協定處置。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屬於產權登記人,尚未清償的借款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債務。離婚時,雙方婚後支付的價款及相應的財產增值,由已按照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向對方登記產權的一方予以補償。“
綜上所述,父母婚前購買的房屋,只要沒有明確約定,就應認定為送給子女的禮物。夫妻一方以個人貸款購買的房屋屬於產權登記方。現在您知道如何認定了嗎?